药监局:推进药品质量档案信息化

药品质量档案信息化,不仅是社会呼声,还是行业政策。

 

通过信息化等手段

及时、准确记录、保存和上传药品追溯数据

 

5月9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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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出了以下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追溯标识,建设信息化追溯系统,向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提供追溯信息,及时、准确记录并保存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信息,实现药品可追溯,并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追溯数据,为公众提供药品追溯信息查询服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索取和核对药品追溯信息,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及时、准确记录、保存和上传药品追溯数据。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追溯管理制度,购进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和核对购进药品的追溯信息,对药品使用活动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要求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追溯信息。

 

总结起来就是,对于药品质量档案信息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但要支持,还要认真执行。

 

全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推动药品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5月11日,国家药监局公布《药品监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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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指出,“十四五”期末,实现全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推进药品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完善品种档案,建立安全信用档案;健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药品重点品种可追溯;推动药品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隐私计算等新技术在审评审批、监管检查、执法取证、全链条追溯等各类场景的应用潜力,以满足全生命周期监管、数字化监管、移动化监管、线上线下监管、全时段动态监管等创新监管的新需要。

 

《规划》强调,以信息技术创新应用为切入点,推动数据融合、提升数据服务,促进监管部门与药品企业在信息化领域形成合力,推动药品产业数字化转型与升级,督促药品企业落实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全面促进监管能力与产业发展同步提升。

 

医药行业开始数字化转型

推进首营资料、检验报告电子化

 

事实上,从这些年地方和国家的政策来看,以质量档案电子化为代表的数字化转型,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进。

 

地方局层面:支持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全面开展首营资料电子化交换与管理。药品首营电子资料与纸质首营资料具有同等效力,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在许可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应予以认可。

 

国家局层面:《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索取、查验、留存购药单位和采购人员的资质材料,并向购药单位提供(相关)资料,通过网络核查、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的电子版具有同等效力。

 

业内人士认为,数字化将让一个又一个药企、械企、药店、医院、诊所搭上绿色低碳供应链+数字化办公的快车,而无纸化、零跑腿将成为以后工作的新常态。

 

例如001医药电子资料管理平台实现了首营、检验报告等资料的在线交换,减少资源浪费、增强了企业活力的同时,也显著提升了政府监管效能。

 

目前,001平台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使用,已获得28个省(市)药监部门批复同意使用。

 

不仅如此,该平台还是国家药监局监管司《医药流通领域电子资料管理可行性及应用推广研究》课题的试点平台,已经在江西、广西、甘肃、安徽、辽宁、云南、山西、陕西、江苏、天津、河南、黑龙江、内蒙古13个省(市)全面展开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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