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领域最严检查办法来了!

为贯彻《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进一步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推动药品监管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通知指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4月24日发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2011年8月2日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强调,本办法所指药品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


《办法》指出,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药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


许可检查


《办法》规定:首次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且需进行现场检查的,依据GSP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许可检查细则等相关标准要求开展现场检查。


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放的,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GSP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GSP符合性检查。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许可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小于或者等于30家的,按照20%的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3家;大于30家的,按10%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6家。


门店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组织许可检查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开展检查。被抽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如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必要时,组织许可检查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联合检查。


常规检查


《办法》规定:

常规检查包含以下内容:

(一)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合法性;

(二)执行相关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范性;

(三)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进行常规检查时可以采取不预先告知的检查方式,可以对某一环节或者依据检查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必要时开展全面检查。


必须要承认,不预先告知的检查方式,也就是飞检,一直是令药企十分头疼的事情。一是飞检容易打乱自身经营工作,二是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不容易寻找、抽调,尤其是种类繁多的首营资料。


不过,这些困难仅限于只使用纸质首营资料的药企。而通过001医药电子资料管理平台进行首营资料电子化的药企,完全无需顾虑。


据悉,001平台已在广西、甘肃、安徽、辽宁、云南、山西、陕西、江苏、天津、河南、黑龙江、内蒙古、江西共13个省(市)开展国家课题试点工作,并已得到28个省(市)批复同意使用。所以,药企在接受检查时,直接登入001平台,将电子版资料打开供于检查即可,随时随地皆可使用,方便快捷。


有因检查


《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风险评估,可以开展有因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七)企业频繁变更管理人员登记事项的;

(八)生物制品批签发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检查发现存在特殊药品安全管理隐患的;

(十)特殊药品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

(十一)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


开展有因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有因检查。


检查方案应当针对具体的问题或者线索明确检查内容,必要时开展全面检查。


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


检查组在指定地点集中后,应当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


检查组成员不得向被检查单位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等相关信息。


一定要注意,有因检查是不会事先通知,且有可能开展全面检查的特殊检查,如果企业因故被进行有因检查,必须要积极配合检查组。


如果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则视为其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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